四大养老保险种类各有什么优势?

面对市场上品种繁多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很多人并不是很了解,下面明星保险就为大家解答下。

一、传统型养老险。

这种保险产品利率一般固定在2.0%-2.4%,但对于保险金领取时间、领取金额都可以事先协商确定

二、分红型养老险。

分红型养老险的收益可以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保底利率,该部分是确定的,一般为1.5%-2.0%,另一部分为分红收益,是不确定的,要根据保险公司的投资收益确定。

三、万能型寿险。

和分红型养老险相似,该类型的保险产品的收益也分为两部分,投保人所缴纳的保费在扣除部分初始费用和保障成本后进入个人账户,这部分有2%-2.5%左右的保证收益;初次之外,还有不确定的额外收益。

四、投资连结险。

投连险的风险较高,这种保险产品所缴纳的保费由保险公司代为投资理财,保险公司不承担风险,只收取账户管理费,盈亏自负。投连险不设保底收益,属于长期投资的手段。

增额分红和保额分红有什么不同?

分红是按一定比例支付给投资者的红利,那增额分红和保额分红有什么不同?下面明星保险就来说说。

增额分红实际是现金分红的一种,全称叫购买缴清增额,如太平人寿运用就是此种。保额分红是英式分红,是一种全差分红,即公司所有盈余都参与分配的一种方式。增额分红:就是把每一年度分得的现金红利根据客户当时的年龄以趸交的纯保费购买保额以增加保障。增加的部分继续参与分红就是复利的效果,如果不参与以后的分红,就是单利,这有很大的区别。

新华的保额分红:本质上和增额分红是一样的。区别在于:增额分红属于自然分红(保单的当年度现金价值越高,分红越多),而保额分红是处理后的增额分红,把自然分红变成均衡分红(就是每年分配的额度变化不太明显)。

英式分红(保额分红)

英式分红增额红利法是以增加保单现有保额的形式分配红利,保单持有人只有在发生保险事故、期满或退保时才能真正拿到所分配的红利。增额红利由定期增额红利、特殊增额红利和末期红利三部分组成。定期增额红利每年采用单利法、复利法或双利率法将红利以一定的比例增加保险金额;特殊增额红利只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政府税收政策的变动时将红利一次性地增加保险金额;末期红利一般为已分配红利或总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将部分保单期间内产生的盈余递延至保单期末进行分配,减少了保单期间内红利来源的不确定性,使每年的红利水平趋于平稳。

增额红利法赋予寿险公司足够的灵活性对红利分配进行平滑,保持每年红利的平稳,并以末期红利进行最终调节。由于没有现金红利流出以及对红利分配的递延增加了寿险公司的可投资资产,同时不存在红利现金流出压力,寿险公司可以增加长期资产的投资比例,这从很大程度上增加了分红基金的投资收益,提升了保单持有人的红利收入。

但是在增额红利法下,保单持有人处理红利的唯一选择就是增加保单的保险余额,并且只有在保单期满或终止时才能获得红利收入,保单持有人选择红利的灵活性较低,丧失了对红利的支配权。此外在增额红利分配政策下,红利分配基本上由寿险公司决定,很难向投保人解释现行分配政策的合理性以及对保单持有人利益产生的影响,尤其在寿险公司利用末期红利对红利进行平滑后,缺乏基本的透明度。增额红利法是英国寿险公司采用的一种红利分配方法,这种分配方法必须在保险市场比较成熟的环境下运行。

美式分红(现金分红)

美式分红即现金红利法,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寿险公司首先根据当年度的业务盈余,决定当年度的可分配盈余,各保单之间按它们对总盈余的贡献大小决定保单红利。保单之间的红利分配随产品、投保年龄、性别和保单年限的不同而不同,反映了保单持有人对分红账户的贡献比率。

一般情况下,寿险公司不会把分红账户每年产生的盈余全部作为可分配盈余,而是会根据经营状况,在保证未来红利基本平稳的条件下进行分配。未被分配的盈余留存公司,用以平滑未来红利、支付末期红利或作为股东的权益。现金红利法下盈余分配的贡献原则体现了红利分配在不同保单持有人之间的公平性原则。

在现金红利法下,保单持有人可以选择将红利累计生息、现金支取、抵扣保费等方法支配现金红利,对保单持有人来说,现金红利的选择比较灵活,满足了对红利的多种需求。对保险公司来说,现金红利在增加公司的现金流支出的同时减少了负债,减轻了寿险公司偿付压力。

但是,现金红利法这种分配政策较为透明,公司在市场压力下不得不将大部分盈余分配出去以保持较高的红利率来吸引保单持有人,这部分资产不能被有效地利用,使寿险公司可投资资产减少。此外每年支付的红利会对寿险公司的现金流量产生较大压力,为保证资产的流动性,寿险公司会相应降低投资于长期资产的比例,这从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总投资收益,保单持有人最终获得的红利也较低。现金红利法是北美地区寿险公司通常采用的一种红利分配方法。

如何选择与购买一份适合自己的人寿险产品?

随着经济持续发展和百姓生活水平的提高,商业性人寿保险正在被大家重视接受。不过,琳琅满目的寿险产品经常让人无所适从,如何选择与购买一份适合自己的人寿险产品?明星保险就来说说。

保额估算分两步

保险专家表示,全面的家庭保障规划应包含下列必备险种:意外险、终身寿险、重疾险、医疗险、养老年金险、两全分红险,再加一些投资类保险。其中,意外险和终身寿险的比例应达到总保额的30%-50%,尤其家庭的经济支柱务必购买足够的意外险和终身寿险,以防遭遇不测时影响家庭经济来源。

其中,寿险即人寿保险,是一种以人的生死为保障对象的险种,指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期内生存或死亡,由保险人根据合同规定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保险。按照业务范围不同,可分为生存保险、死亡保险、两全保险等类型。

对于投保寿险的保额估算问题,保险专家建议从两步入手:第一步,根据“生命价值法则”计算生命价值。该法则包括三方面:估计被保险人以后的年均收入;确定退休年龄;从年收入中扣除各种税收、保费、生活费等支出后剩余的钱。据此计算,可得出被保险人的生命价值。第二步,考虑家庭需求情况,即一旦被保险人遭遇事故,可确保至亲的生活准备金总额。计算方式是将至亲所需生活费、教育费、供养金、对外负债、丧葬费等扣除既有资产,所得缺额作为保额的粗略估算依据。要注意的是,若被保险人可从其他渠道获得一定补偿,那么确定最终保额时,应适当扣除这部分补偿额,适当降低保险保额。

终身寿险VS定期寿险

按照保障期限划分,人寿保险可分为终身寿险和定期寿险。两者虽同属寿险阵营,但还是存在明显的不同。

保障期限不同终身寿险的保障期限为终身,被保险人不论因意外还是疾病导致身故或高残,均可得到等同甚至超过保险金额的保险金给付。而定期寿险的保障期限是“人生的一个阶段”,合同到期后已交保费不可拿回,保险期限一般有10年、15年、20年、30年等,或保障到50岁、60岁、70岁等约定年龄。现在市场上还出现了“返还型定期寿险”,作为一种储蓄型险种,投保这一产品的消费者,当保险期限届满时可取回本金及利息,保险合同同时终止。

费率差别明显这是因为终身寿险属于可返本的储蓄型险种,定期寿险则是消费型险种。以同样是30岁男性投保人、交费期限20年、保额10万元为例,若是定期寿险,每年交纳保费约300元左右。而终身寿险保障达终身,20年中每年要交纳的保费在3000元左右,甚至更高。因此,对于事业刚刚起步的年轻人或收入较少的人群来讲,大多数人并不适合终身寿险,一是其保费较高、保障额度较低,年轻人更需要高保障、低保费的产品来规避身故风险;二是保费的投入也是一种投资,终身寿险的回报率显然偏低,且对被保险人本人无贡献可言。而消费型的定期寿险可以让投保人在家庭责任重大时期,以较低的保费获得最大的保障,是一种很好的选择。

留意五项特有条款

由于人寿保险的保障对象是人的身体和生命,且期限较长,因此,投保人要注意寿险合同的五项特有条款:

宽限期条款指投保人自首次交纳保费后,一般每次保费到期日起30天或60天内为宽限期。此间交付逾期保费,并不计收利息。如果被保险人在宽限期内死亡,保险仍有效,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并支付保险金,支付的保险金扣除应交的当期保费。

复效条款若投保人在宽限期届满时仍未交保费,且合同中没有其他约定,保单便会失效即中止。但保单的中止不同于终止,中止的保单仍可在一定期限内申请复效。

误报年龄条款指发现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于订约时被误报,且依此误报记载于保单内,保险人允许投保人进行更正,即使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亦允许保险人采取相应办法处理的一种合同约定。

受益人条款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可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相等份额享有收益权。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保险金可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进行分配。

自杀条款在包含死亡责任的人寿保险合同中,合同生效后的一定时期内(一般为一年或两年)被保险人因自杀死亡属除外责任,保险人不给付保险金,仅退还所交纳的部分保费;而合同生效满一定期限后被保险人因自杀死亡,保险人要承担保险责任,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意外险费率和意外险理赔金额

保险是一种保障机制,一些保险能在需要的时候给予你一些保障,意外保险是明星必选的保险之一,下面明星保险就来说说意外险费率和意外险理赔金额。

意外险费率

意外保险保险费的计算原理近似于非寿险,即在计算意外伤害保险费率时,应根据意外事故发生频率及其对被保险人造成的伤害程度,对被保险人的危险程度进行分类,对不同类别的被保险人分类,对不同类别的被保险人分别制定保险费率。

一年期意外伤害保险费的计算一般按被保险人的职业分类而确定,对被保险人按职业分类一般称为划分工种档次。

对不足一年的短期意外伤害保险费率计算,一般是按被保险人所从事活动的性质分类,分别确定保险费率。极短期意外伤害保险费的计收原则为:保险期不足1个月,按1个月计收,超过1个月不足2个月的,按2个月计收,以此类推。因为短期费率高于相应月份占全年12个月的比例,而对有一些保险期限在几星期、几天、几小时的极短期伤害保险来讲,保险费率往往更高。

理赔金额

意外保险是以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只能采用定值保险。具体由保险人结合生命经济价值、事故发生率、平均费用率、以及当时总体工资收入水平,确定总保险金额,再由投保人加以认可。目前在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中,保险金额最低为1000元,最高为500000元;在个人意外伤害保险中,保险金额最低为1000元,最高为100万元。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在特种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保险金额一般由保险条款或者法院规定。有些财产险公司推出的团体意外伤害保险,还增加了被保险人可中途更换的条款。

影响意外伤害保险费率高低的因素有两个:

一是被保险人从事工作的危险程度;

二是保险期限的性质。危险程度高,保险费率高,危险程度低,则保险费率低。

保险费率(以寿险公司的意外险为例),一般分为4个档:第一级主要是非生产部门的脑力劳动者,年费率为0.2%;第二级主要是轻工业工人和手工业劳动者,年费率为0.3%;第三级主要是重工业工人和重体力劳动者,年费率为7%;第四级主要是职业危险比较特殊的劳动者,年费率为10%。

保险公司理赔要经过哪些程序?

保险能预防万一,减少损失,在一些情况给自己提供帮助,那保险公司理赔要经过哪些程序?下面明星保险就为大家解答。

在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过程中,常常会有申请人询问:我已经报案一个多月了,为什么还没结果?也有的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时,就以为可以同时领取保险给付金了。其实保险公司处理理赔案件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保险公司对保险合同的履行必须严格遵照有关规定及合同的约定。这就要求保险公司必须谨慎核实客户事实,作出公正、客观、正确的判断,以维护广大保户的利益,真正实现保险的保障功能。

保险公司的理赔环节及步骤一般包括:

受理报案。受理报案是指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必须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应将事故情况登录备案。一般来讲,报案是保险公司理赔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它有助于保险公司及时了解事故情况,必要时可介入调查,尽早核实事故性质;同时保险公司又可以根据保险合同的要求及事故情况,告知或提醒申请人所需准备的材料,并对相关材料的收集方法及途径给予指导。

受理材料、立案。受理立案就是保险公司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理赔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材料是否齐全、是否需要补交材料或保险公司确定是否受理的过程。在立案环节中,保险公司的立案人对提交的证明材料不齐全、不清晰的,会当即告诉申请人补交相关材料;对材料齐全、清晰的,即时告知申请人处理案件大致所需要的时间,并告知保险金的领取方法。

调查。调查是保险公司通过对有关证据的收集,核实保险事故以及材料的真实性的过程。调查过程不仅需要相关部门及机关的配合,申请人的配合是必不可少的环节,否则将影响保险金的及时赔付。

审核。审核就是指案件经办人根据相关证据认定客观事实、确定保险责任后精确计算给付金额,作出理赔结论的过程。

签批。签批是指理赔案件签批人对以上各环节工作进行复核,对核实无误的案件进行审批的过程。

通知、领款。案件经过签批环节后,保险公司就可以通知受益人携带相关身份证明及关系证明,前来办理领款手续了。为了使保险公司能准确、迅速地联系相关受益人,申请书上必须填写准确的电话号码及联系地址。总之,保险公司处理理赔案件必须做到客观、公正,在以事实为依据,以合同、法律为准绳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维护广大客户的应得利益。

那停售保险要不要买?

保险多种多样,一般都能买,那停售保险要不要买?下面明星保险就来给大家讲一讲。

这款保险产品马上就要停售了!这款产品从合同生效第二年就开始按保险金额的10%每年发放生存金。根据保监会最新规定,首次给客户的生存金要在3年以后,所以公司要停售这一产品。如果现在不买,新推出的产品就没有这么高的收益和保障了。” 市民庄女士近日接到一位熟悉的代理人电话,向她极力推荐公司即将停售的一款产品,“而且五一节就要到了,现在买这款产品还送节日礼物哦。”对于这样的营销我们必须要注意,即将停售、限额限量销售的保险产品,大多不外乎三种原因,其中只有一部分是因为精算假设纰漏等原因导致对消费者有利而保险公司“亏本”的“好产品”。其余原因要么是即将不符合监管规范,要么是保险公司的产品结构调整等。而这种营销即将停售的保险产品的行为则是对消费者盲从心理的利用。

的确,在近期比较集中的产品停售中,营销员提及最多的噱头是“保监会叫停快返险”。2012年1月15日,保监会下发《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 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开发的两全保险首次给付生存保险金应当在保单生效满3年之后,保险期限不得少于5年。于是,近期不断有保险公司的寿险产品传出将于3月底停售。公司涉及寿险行业几大巨头,地区覆盖广东、山东、福建、贵州、黑龙江、辽宁等十几个省份。但代理人没有告诉庄女士的是,保监会此次《管理办法》并没有强制叫停规定政策出台前的产品。

其实,在寿险市场,“炒停售’的概念早已被广泛应用,主要利用客户的盲从心理,在保险公司短期业绩的冲刺阶段,尤其常见。为约束“炒停售”的行为,保监会2011 年还发布了《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首次规定保险公司不得以停止使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名义进行宣传炒作及销售误导,并且有明确处罚规定。但这样一种促销手段仍在或明或暗地进行中。其实,一般保险产品的停售,大致会有以下三种原因。一是产品赔付率过高、运营成本太高、盈利状况不佳而采取的对策。暂停旧品转而推出所谓的“升级产品”,本质上是与提高保险费率或降低保险利益一样的。比如前几年太平洋安泰终身医疗补贴险”。二是产品卖得太好,单一产品在整个公司销售收入中的比例太高,由于未来偿付原因使得资金风险过于集中,所以要暂停,以控制保费结构。如以前新华人寿的红双喜D款。三是原有产品卖得不好,不能适应市场需求,需要做些更好的改进以真正达到“升级”的效果。这种暂停销售其实是被市场淘汰的结果。这种产品其实很多。

因此,第一种情况下,产品本身是好产品,而保险公司“吃亏”,如果是这样的停售,那么消费者自然可以去淘宝。如果是第二种情况,无所谓产品好坏。第三种停售的产品,则是不好的产品。为此,如果碰上第二、第三种原因的即将停售产品,消费者还是不要为妙。消费者要确认产品停售的真实性。“炒停售”是为了推销产品,那么推销的一些手段总是有一些噱头。比如说这个产品要停售,接下来的产品价格会高,现在要赶快买。在保险企业和代理人共同营造的“过了这村就没了这店”的紧张气氛下,市民往往就会动心。但购买保险时,我们自身不能冲动,一定要根据自己的个人需求,不要盲目跟风,被保险代理人的言语所骗。同时,也要根据自身经济实力来选择保险产品。

保险核赔与赔偿问题简要分析说明

一些保险有重要的作用,有些保险也有着复杂的条款流程,下面明星保险就来说说保险核赔与赔偿问题简要分析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施行已满一年,笔者认为,有必要在这个时候对公司适应新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作一些提示,现就保险核赔与赔偿问题结合案例予以简要分析说明。

在保险索赔环节,主要义务和责任在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方面,而在保险核赔与赔偿环节的全部义务和责任均在保险人方面。

其一,关于保险人及时进行责任核定的义务。

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保险人此时的核心义务,是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保险人经过核定后,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于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法第二十四条特别规定,保险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发出拒绝赔偿或拒绝给付保险金的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关于核赔的期限规定,保险法将保险人的核赔期限分两类进行,一般情况的,应“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在30日内作出核定。何为“及时”?保险法没有作出统一规定,实践中应当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合理掌握,一般情况以5日、10日较为合理,极限是无论如何不可以超过30日。

公司实例:

郭某(女)通过其所在村委会向某保险公司投保农民团体重大疾病保险,保险责任期间,郭某突发疾病经医院救治无效死亡。郭某丈夫2010年1月前来某保险公司理赔时,某保险公司认为其递交的理赔资料中对于作为死亡原因的疾病没有确定性结论,要求其进一步提供材料以便判断郭某是否死于承保疾病。

2010年4月,郭某丈夫起诉某保险公司要求给付保险金。同年5月,法院认为某保险公司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于收到给付保险金请求后及时作出核定,判决某保险公司败诉。

据此案例,结合保险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保险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笔者认为,保险法支持这样的逻辑和判断:除了保险合同对核赔期限有特别约定的外,保险人自被保险人一方提出保险索赔请求后至第33日没有作出拒赔决定并通知被保险人的,应当视为保险人认可保险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事实,保险人自第34日起在法律上即丧失了拒赔的抗辩权。

其二,关于保险人核实损失,确定赔偿或者给付金额,及时履行赔付的义务。

在这项义务中,保险人应当依法完成三个具体的行为:保险人单方面确定赔偿数额,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实际支付保险金。

保险人通过核赔,确定保险事故属于保险责任后,随即就是评估保险事故造成的实际损失,结合保险合同对于保险金额、保险价值、免赔额等的约定,确定最终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的数额。当然,实践中,这个数额未必得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认可,因此,在保险赔偿环节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须达成保险赔偿协议。

关于保险人履行赔付义务的时限,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保险人应当在保险赔偿协议达成后的10日内支付保险赔偿金。保险法第二十五条还就保险赔偿金先予支付的情况做了规定。

保险人一旦违反上述义务,除支付赔偿金外,还应当赔偿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实践中,“损失”应当理解(我)因保险人迟延履行保险金赔付义务而给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造成的直接损失,如交通费、误工费、保险赔偿金的同期银行利息损失等等。

什么是少儿意外保险?少儿意外保险是什么?

保险有很多的种类,那什么是少儿意外保险?少儿意外保险是什么?下面明星保险就来给大家科普科普。

少儿意外伤害是针对一些烫伤、跌倒等,少儿常见的意外的一些保障,一般选择的保障方面越全越好,这样事后的赔付,能让孩子的生理和心理都能得到一个非常好的治疗。

“少儿意外伤害”是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对未成年人健康和生命造成的损害,包括窒息、溺水、车祸、中毒、烧伤、烫伤,以及跌伤、动物咬伤等等许多。这些意外伤害都会给孩子生理和心理、家庭乃至社会造成严重损害。

一般的少儿意外保险都包含有意外身故/伤残/疾病、意外伤害门诊、意外或疾病住院医疗等保险赔付范围,很多父母都纷纷通过少儿人身意外保险来防范风险,未雨绸缪地规避子女成长过程中的各种风险。

购买意外险时,应注意不要遗漏诸如烫伤、烧伤、跌落、气管异物等孩童常见意外的保障,越全面越好。

据了解,除学生平安保险外,少儿意外死亡及伤残保险一般附加在少儿生存金保险中,如《意外残疾附加条款》、《附加学生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附加学生幼儿住院医疗保险条款》等,分别对儿童应在家、公共场所等地方出现的意外伤害而住院医疗给予经济保障。